临时进口呼吸气瓶检验要求临时进口气瓶,是指境外企业进口到中国境内,气瓶内的气体用完后生产的气瓶,或者进口到井内后出口到国外的气瓶。此类气瓶应满足以下要求:
气瓶临时进口单位需向进口地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正式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证明。
临时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由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对于需要多次进场文件时不能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的气瓶,应在气瓶内气体排出后进行性能检查;
对因特性等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经监督检查机构确认后,只能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量,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中国使用。在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重返时不得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于仅经过目视检查和壁厚测量的气瓶,应在重新进入时按照上述第2条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或目视壁厚测量。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圆筒水压试验机